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新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变电所旁,组织机构代码:747041708。
法定代表人:胡子龙。
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新川村,组织机构代码:717656015。
法定代表人:楼志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新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4民初9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新太阳能有限公司借款244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至2019年12月9日止为552万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以本金24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新太阳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康市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0万元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对以上股权通过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并于2020年4月24日划拨到款2359759.32元,申请执行人领取到执行款72316.59元;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花街镇新川村的不动产,上述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V××**、浙GV××**、浙GG××**、浙GL××**、浙GL××**、浙GL××**、浙G8××**、浙GP××**、浙GP××**、浙GV××**、浙GG××**、浙GL××**、浙GG××**汽车各一辆,并于2020年3月31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在永康市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享有200万元的股权投资,财产已司法拍卖成交,成交价364.98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3366120元。截至2020年12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3438436.59元。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4执7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志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