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5833号
申请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新川村。
法定代表人:颜有生。
被执行人广西水木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8号斯壮大厦16楼A1B1室。
法定代表人:冯兵权。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巨丰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17号7栋。
法定代表人:梁照。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2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60885.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