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7943号
原告:浙江富新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变电所旁。
法定代表人:胡子龙。
委托代理人:应灿,系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新川村。
法定代表人:颜有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新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新太阳能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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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胡悠悠
人民陪审员 徐香珍
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书 记员 陈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