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新集团有限公司

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1996号
原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新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17656015W。
法定代表人:颜有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新疆昆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原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9元,由原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审判员  王圣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