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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强。
被执行人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楼新德。
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楼志明。
被执行人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楼新德。
被执行人楼志明,男,1970年08月0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巧园,女,1973年08月0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楼新德,男,1965年0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建芳,女,1966年0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楼晨璐,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楼志明、叶巧园、楼新德、胡建芳、楼晨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19)浙0784民初1601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楼志明、叶巧园、楼新德、胡建芳、楼晨璐在(2021)浙0784执648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楼志明、叶巧园、楼新德、胡建芳、楼晨璐银行存款人民币14840307.63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美 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 员 冯 雅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