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91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明,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家和,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新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17656015W。

法定代表人:颜有生。

被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黄雨,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董跃锋,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大街22号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806384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富新集团有限公司、***、黄雨、董跃锋、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楼 俊

审 判 员 金 莹

人民陪审员 汪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楼 群

代书 记员 黄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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