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海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第一工业区福宁高新产业园C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剑、张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力声(福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科技工业区高科技园(崇祥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尹力学,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海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力声(福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20)闽05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力声(福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959××××0202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75357.6元为限,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深圳市海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力声(福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535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缪 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庄小玲
速录员 江瑶瑶
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