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力声(福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海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第一工业区福宁高新产业园C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剑、张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力声(福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科技工业区高科技园(崇祥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尹力学,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海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力声(福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20)闽05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力声(福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959××××0202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75357.6元为限,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深圳市海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力声(福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535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缪 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庄小玲

速录员 江瑶瑶

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