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81民初77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宁,系凌海市正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才明义,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西街17-4号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0065974U。
法定代表人:贾庆鑫,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凌海市水利局,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国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7810011554698。
负责人:高岩宏,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卓林,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才明义、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市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艾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月月
书 记 员 朱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