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81民初273号之二
原告:大石桥市顺成钻井队,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新风街新东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L1859046X7。
负责人:宁成立,系该钻井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淳,系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西街17-4号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0065974U。
法定代表人:贾庆鑫,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凌海市水利局,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岩宏,系该局局长。
被告:才明义,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夏悦,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
原告大石桥市顺成钻井队与被告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市水利局、才明义、夏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石桥市顺成钻井队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市水利局、才明义、夏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石桥市顺成钻井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石桥市顺成钻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629元,由原告大石桥市顺成钻井队负担。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赵 月
人民陪审员 杜 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杜金媛
书 记 员 苏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