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81民初2355号
原告:**和,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辽宁省凌海市水利局,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
法定代表人;贾世真,系该局局长。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西街**
法定代表人:贾庆鑫,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和诉被告辽宁省凌海市水利局、辽宁省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和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侯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