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锦泉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13执156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昊,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锦泉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锦泉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13执15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