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782民初1179号
原告: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59号甲2。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02433827XK。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末,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超,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文家委南大街服装厂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59094879XN。
法定代表人:林希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阳,该公司职员。
原告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末、邸超及被告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消防工程款8127015元;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座落于北镇市万隆广场负一层43套商铺(详见顶账商铺明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合同协议书》,该合同约定将北镇市万隆购物广场消防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2013472.99元。由于被告资金短缺只给付部分工程款。2019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127015元,并将座落于北镇市万隆广场负一层43套商铺抵顶给原告作为工程款担保。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案涉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付。现消防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故要求对被告抵顶原告的43套商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原告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合同协议书》、《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22日就案涉消防工程施工达成合意,并对该工程的价款及施工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同时于2019年8月5日对被告欠付的工程款8127015元进行了确认,且被告同意以43套商铺作为抵顶并登记在原告单位员工曹末名下。另辽宁铁祥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证明案涉消防工程完全合格。
经质证,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另被告在订立补充协议前已将43套商铺抵押给锦州银行,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代表案涉消防工程验收合格。通过现场查看,消防卷帘门存在技术或质量问题,原告应予以维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客观真实,应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欠付原告工程款8127015元无异议,但北镇市万隆购物广场未经相关部门整体验收,故原告暂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中的合法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辽宁省北镇市万隆购物广场新建项目消防工程,工程范围为辽宁省北镇市万隆购物中心新建项目消防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消防泵房及稳压间、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室外消火栓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的消防工程,工程预算造价为12013472.99元,合同价款金额为11900000元,付款方式为随工程进度付款,付款比例为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检测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5%,价款5%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承建方。合同签订后,案涉消防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曹末组织施工。2019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710万元,未付工程款8127015元,该笔工程款以北镇市万隆购物广场负一层43间商铺(735.03平方米)抵顶。2019年11月12日,被告委托辽宁铁祥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消防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2019年12月28日,该检测公司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该报告的综合检测结论为:经检测,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北镇市内的“北镇万隆购物广场”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室内消火栓系统正常、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正常,所检项目中的消防设施符合DB21/T2869-2017辽宁省地方标准《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2020年6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工程款8127015元并请求对案涉消防工程顶账的43间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0年6月18日,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北镇市万隆购物广场负一层43间商铺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2020年7月20日,本院以(2020)辽0782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对上述43间商铺进行了查封,查封有效期为三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案涉消防工程已由原告施工完毕,被告亦于2019年11月委托辽宁铁祥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检测,综合检测结论为合格。据此,被告理应按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将其承诺的位于北镇市万隆购物广场负一层43间商铺抵顶给原告并进行实际交付,鉴于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优先其他债权。庭审中,被告言明案涉43间商铺已抵押给另一债权人锦州银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于案涉消防工程检测验收合格后的6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对上述43间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以案涉消防工程的部分附属设施存在质量或技术问题并主张由原告进行维修的抗辩,因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要求对案涉消防工程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127015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原告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宁省.67平方米)、-1中1070号(8.67平方米)、-1中1071号(7.38平方米)、-1中1072号(9.41平方米)、-1中1073号(9.41平方米)、-1北1042号(18.71平方米)、-1北1043号(18.71平方米)、-1北1044号(18.71平方米)、-1北1045号(18.71平方米)、-1北1046号(18.71平方米)、-1北1047号(18.71平方米)、-1北1048号(18.71平方米)、-1北1049号(18.71平方米)、-1北1050号(18.71平方米)、-1北1051号(18.71平方米)、-1中1082号(14.19平方米)、-1中1083号(14.19平方米)、-1中1084号(14.19平方米)、-1中1085号(14.19平方米)、-1中1086号(15.70平方米)、-1中1087号(15.70平方米)、-1中1088号(15.70平方米)、-1中1089号(15.70平方米)、-1中1090号(18.41平方米)、-1中1091号(18.41平方米)、-1中1092号(18.41平方米)、-1中1093号(18.41平方米)、-1中1094号(15.39平方米)、-1中1095号(15.39平方米)、-1中1096号(15.39平方米)、-1中1097号(15.39平方米)、-1中1099号(13.87平方米)、-1中1100号(11.68平方米)、-1中1102号(13.30平方米)、-1中1103号(11.18平方米)、-1中2024号(65.75平方米)、-1中2025号(18.59平方米)、-1中2026号(18.59平方米)、-1中2027号(16.72平方米)、-1中2030号(20.94平方米)、-1中2031号(15.00平方米)、-1中2034号(20.94平方米)、-1中2036号(23.07平方米)43间商铺(详见抵押商铺明细及施工图纸)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86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689元,由被告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石立山
人民陪审员  张玉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