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82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林希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以上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商铺尚未完毕,待该拍卖完毕后再向申请人交付本案拍卖的财产,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佟大志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崔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占勇
书 记 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