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308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被告: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皇姑商务大厦11-11。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八里庙汇金国际花园9-2号商铺。
原告***与被告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燕   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艳书记员张昱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