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恒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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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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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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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36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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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系原告朋友),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被告及案外人XX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陶XX房屋租金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33000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333000元于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7.5元,由被告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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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 杨怡霖 | |
| 书 记 员 | ||
|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