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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诉某市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369号

原告陶XX,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系原告朋友),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被告及案外人XX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签订《终止协议》,约定原、被告于2005年7月2日签订就承租XX商务楼的租赁协议终止,原告与案外人XX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7日签订就承租XX商务楼的租赁协议终止。被告在2006年10月31日前分批返还原告预收租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6年10月31日前返还原告租金120万元,2007年12月21日前分期返还租金共计50万元,尚欠30万元租金至今未付。故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租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000元(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06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至2008年1月31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返还租金50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万元(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06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至2007年12月21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陶XX房屋租金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33000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333000元于2008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7.5元,由被告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怡霖
  书  记  员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