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302民初2757号之二
原告:江西凌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文昌路康庄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5652861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新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740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凌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此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凌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14.17元,减半收取计9657.085元,由原告江西凌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