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8719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飞龙铁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园区四期一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飞龙铁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飞龙铁件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工程款461243.2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址于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群贤村莲内150号01#车间整幢、2#车间整幢、3#车间、4#车间、5#车间、1#***整幢不动产,已发函首封法院参与分配。另查封被执行人***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闽CH××**号车辆的交易手续,该部车辆目前尚未实际扣押,暂未能予以处置。经对被执行人***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