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龙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罗定市龙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81民初547号
原告:罗定市龙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线旁(即罗定市*********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3T。
法定代表人:陈灿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永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身份证号码:445************723。
原告罗定市龙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罗定市龙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定市龙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惠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辛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