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02民初4177号
原告:罗定市泽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兴华一路阳光广场商住小区(第一层)之二12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4WNE146N。
法定代表人:邓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肇良,广东航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迎宾路国道324线旁(即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厦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661524733T。
法定代表人:陈灿光。
被告:云浮市光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花德山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794673193P。
法定代表人:梁秋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泽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定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云浮市光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罗定市泽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帼斐
人民陪审员 赵 莹
人民陪审员 李辉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