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龙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罗定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定市同策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81民初2066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现住罗定市。
被告:罗定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罗定市同策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原告***与被告罗定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定市同策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