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81民初2066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现住罗定市。
被告:罗定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罗定市同策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原告***与被告罗定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定市同策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