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3执保1552号
被申请人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白京生
申请人***,地址湖南省新田县,联系方式133××××6123。
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华夏银行福州闽江支行的1225××××8117账户存款383682.45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的3505××××0075账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