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3执保1294号
被申请人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白京生
申请人***,地址湖南省新田县,联系方式133××××6123。
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联系方式。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682.4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