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31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起并,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中心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4157N。
法定代表人:白京生,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辉、何永强,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天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