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阳县顺驰广告经营部与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6268号 原告:云阳县顺驰广告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936号A3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8H5H41。 投资人:**。 被告: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号华润万象城TB#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4157N。 法定代表人:白京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云阳县顺驰广告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阳县顺驰广告经营部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欧 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