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鸿钰万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201财保7号 申请人:四川鸿钰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RWCR08,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萃街388号2栋1单元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4157N,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号华润万象城TB#20-21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鸿钰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户名: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久马高速公路TJ11项目经理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市支行,账号:2260********),申请保全金额以19619965.92元为限。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650313018182024000××××、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9619965.9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条款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市支行,户名为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久马高速公路TJ11项目经理部,账号为2260********账户中的存款19619965.92元。冻结期限为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鸿钰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