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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6民初11615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诉被告湖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丙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357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72元(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10日;以45357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的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10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款项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诉请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分包方,负责施工的工程名称为“融拓盛澜临江大道9号项目基坑支护TRD止水帷幕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武汉融拓盛澜临江大道9号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基坑支护TRD止水帷幕工程、TRD止水帷幕施工范围内的土方清理、外运等分包工程施工,工程地点在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与彭某交汇处,分包合同价款暂估价10000000元,分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固定单价为760元/m3。合同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支付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被告二)与甲方(被告一)的abs付款程序,均由建设单位(被告二)与甲方(被告一)确定金额并支付至甲方(被告一)账户,甲方(被告一)扣减本合同约定相关费用后支付予乙方(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10月23日签订《付款协议》,双方确定本案项目的结算工程款为5593577元,被告一承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有尾款,如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一应按照欠付工程款的月息1%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二作为本案的建设单位,被告一、二就武汉融拓盛澜临江大道9号项目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经核实、被告二就整体项目尚余工程款未支付给被告一,同时本合同付款条件亦约定了“背靠背条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本案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怠于履行,截至目前,被告一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593577元,该迟延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甲公司答辩,对于我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593577元无异议,但因被告二至今尚欠付我公司工程款未支付完,我公司也没有能力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被告某乙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一、原告与某乙公司无合同关系,其与某甲公司是否存在欠款,某乙公司并不清楚,也与某乙公司无关。二、总包方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不存在到期债权,双方施工总承包合同已结算完毕,应付结算款和到期质保金均已付清。原告以存在到期债权起诉某乙公司没有事实依据,代位权诉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诉讼标的,不应合并审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将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总包方湖北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分包方某丙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融拓盛澜临江大道9号项目基坑支护TRD止水帷幕施工工程;工程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与彭某交汇处;承包范围:武汉融拓盛澜临江大道9号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基坑支护TRD止水帷幕工程、TRD止水帷幕施工范围内的土方清理、外运等分包工程施工。具体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相关补充图、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函及甲方工程师指令为准(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对本工程另行分包,同时,甲方及发包方对本承包范围始终保留另行分包的权利,乙方已考虑了,且承诺不向甲方索赔)。2、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8年12月16日开工,完工验收合格日期定为2019年01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为准,本合同工程不因开工通知的延期而顺延完工日期。3、分包合同价款暂估金额:10000000(暂估)元。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固定单价为760元/m3。4、本分包合同项下工程款支付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与甲方的abs付款程序,均由建设单位与甲方确定金额并支付至甲方账户,甲方扣减本合同约定相关费用后支付予乙方,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款项的支付,且乙方不得以建设单位付款不及时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的索偿。 2018年12月16日,总包方湖北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分包方某丙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16日就武汉融拓盛澜临江大道9号基坑支护项目TRD止水帷幕工程友好协商,特拟定本补充协议。1、本工程采用发包方(某乙公司)指定专业分包模式(其中仅水泥由甲方提供),乙方按结算金额给甲方提供10%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节点参照甲方与发包方的合同条款,在甲方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同比例支付给乙方。2、甲供水泥的品牌符合发包方要求,水泥供应量需经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甲供水泥中的3000t水泥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需与甲方水泥供应商签订水泥供货合同),乙方收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水泥供应商,3000t水泥货款与工程款的税费差额按水泥不含税价的4%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3、双方约定本合同TRD止水帷幕综合单价调整为440元/m3,其中含TRD机械施工费、现场吊车及挖机配合费、水电费、膨润土采购费、税费等,仅不含清障费、非乙方自身原因的对外协调费、检测费及土方外运费。结算工程量以设计图纸、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范围及发包方最终确认的工程量为准。若最终结算时业主方对采用非TRD工法施工部分价格进行调整,则本合同综合单价按发包方调整的差价予以调整。4、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本协议条款,对协议内容不得泄露或作为不正当使用,若因一方泄露造成对另一方的不良影响,则泄露方需赔偿另一方名誉损失费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5、本协议约定事宜若与主合同冲突则以本协议为主,其他未尽事宜按主合同约定执行。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7、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时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协议及主合同全部义务后终止。 2023年10月23日,甲方湖北某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某丙公司签订《付款协议》载明,2018年12月15日,甲乙双方签订《融拓盛澜临江大道9号项目基坑支护TRD止水帷幕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B****-03》,约定乙方为甲方融拓盛澜临江大道9号项目提供基坑支护TRD止水帷幕施工专业分包,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该合同款项结算、支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经甲乙双方确认,经乙方结算工程款为5593577元,甲方已付款金额为4700000元。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为893577元。二、对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金额双方约定如下:1、2023年12月31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40000元;2、2024年6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453577元。3、甲方付款前,乙方需要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应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及配合甲方办理领款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4、本协议签订三日内,乙方对甲方起诉进行撤诉处理。三、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完工程款后,甲乙双方因临江大道9号项目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消灭,乙方不得再就该事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四、违约责任:若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及余款的,甲方应按照欠付工程款及余款的月息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2月8日,黄冈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某丙公司转账30万元,用途“代湖北洽承付平湖门项目基坑支护款”。 另查明,2019年12月4日,湖北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某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4月26日变更为某甲公司;2022年5月16日变更为湖北某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7月5日变更为某甲公司。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庭审中,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认可,双方已经结算完毕,某乙公司除部分未到期的质保金未支付外,其他工程款均已付清。 本院认为,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甲公司应当按照《付款协议》向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593577元,某甲公司逾期支付的,应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为8353元;以5935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本院对某戊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593577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某丙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并未签订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某乙公司对某丙公司不承担付款义务。另一方面,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认为双方到期的工程款结算完毕,某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某甲公司存在怠于行使对某乙公司债权情形,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某丙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3577元、违约金8353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5935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由被告湖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