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1民初23744号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明珠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5821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悦华居A幢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626279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613元,逾期不交,则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交交款凭据,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