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5274号之一 原告: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漳澎园区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广场南路3号津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6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原告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