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

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11民初6550号
原告(反诉被告):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河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85684811H。
法定代表人:杨敬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雯,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雍,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兴业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06777348D。
法定代表人:刘朋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奥供电”)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实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润奥供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雯、被告(反诉原告)蓝色实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奥供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2018年6月6日签订的《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合同》及2019年6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9.97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暂计20万元(待工程完工结算后明确);4、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润奥供电将诉讼请求其中第三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23582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就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一事于2018年6月6日签订了《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对该工程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并且约定合同价款为95万元,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合同价款变更为99.9万元,同时将合同价款支付节点进行了变更。原告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付款金额与时间节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了相应款项共计总价款的60%,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要求施工,未按图纸进行施工建设,未达到工程质量要求,以次充好。之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又无故退场,将未完成的施工工程弃至现场。经工程监理公司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发函至被告,要求被告完成施工工程,但被告对此均未回应也并未进场继续施工,导致原告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损失惨重,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无奈之下,原告为弥补损失完成工程施工,遂另行聘请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为此原告支付了高昂的费用,被告应当对此笔损失子以赔偿。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并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公断!
被告蓝色实业辩称:从答辩人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实业)进场施工开始,按时参加每周工地例会,期间蓝色实业一直依约保质保量施工。施工过程中,被答辩人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奥供电也从未就其诉状所述的情况向蓝色实业提出过异议,所以在施工期间,蓝色实业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形。本案所涉到2018年6月6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和2019年6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润奥供电恶意违约在先,在未经蓝色实业同意且未结算的情况下,对于合同进行单方的解除,并在施工现场阻挠蓝色实业正常施工,导致蓝色实业被迫停工,润奥供电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其向蓝色实业主张任何违约金和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2018年6月6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是95万,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了诸多的工程量,双方于2019年6月就工程款的价格及付款的方式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合同价款变更为99.9万元。合同约定预付款只有14.25万元,只有合同总价款的15%。为什么合同预付款额如此之少?因为当初在合同治谈时,润奥公司提出工程的施工期限很短,只有仅仅两个月、两个月工期结束后就可以追溯至第三笔工程款。蓝色实业前期无需垫付工程款,因为蓝色实业施工项目是基础装修,实际上是需要等到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完工后方可实施。但事实上,润奥公司为了加快施工的进程,要求蓝色实业必须提前进场。因为施工现场有土建单位、暖通单位等第三方施工,一直存在交叉施工的情况。蓝色实业装饰装修施工需要等到第三方施工后方可施工。第三方未施工完毕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正常地转续,多次出现蓝色实业施工被迫停止的情形。另外,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润澳公司的施工意见,原设计方案不断的变更,致使施工材料和施工项目随之进行调整和增加,工期一拖再拖,致使原计划两个月的工期拖延了将近年半的时间。对于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蓝色实业多次要求润奥公司增加确认变更的预算,但润奥公司一直拖延不予确认。而在这期间,蓝色实业曾不断向润奥公司现场管理,提出追加因润奥公司原因延误工期而为蓝色实业所带来的费用。由于润奥公司现场管理比较混乱,都石沉大海,直没有任何的结果;二、从蓝色实业进场施工开始,按时参加每周工地例会,期间蓝色实业一直依约保质保量的施工,润奥公司从未对蓝色实业提出过异议,且工程款也已经支付到了合同约定的第三个阶段。如果真的存在润奥公司诉状中所述的不按图纸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形,那润奥公司肯定也不会按照工程节点支付工程款。至2019年9月12日每周工地例会中,监理方海纳建设人员周国平还在正常安排蓝色实业下周的施工计划,蓝色实业也在积极准备下一阶段的工作,所以润奥公司诉状中所述的情形与其自身行为自相矛盾,相反只能说明蓝色实业一直是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三、润奥公司提到的蓝色实业无故退场不是客观事实,润奥公司在施工现场阻挠蓝色实业正常施工,导致蓝色实业被迫停工才是本案存在的客观事实。2019年9月份,装饰装修整体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只有后期零星项目没有收尾,因为在前期土建环节,润奥公司没有把好工程质量关,也就是说外墙的基础质量很差,蓝色实业公司在未施工前外墙都已经出现了裂纹,合同原来约定的外墙乳胶漆,润奥公司担心后期会出现问题,要求将乳胶漆改为外墙真石漆,但两者之间的价格差别较大,润奥公司不愿就此增加款项并签证确认。就此问题,蓝色实业多次找润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但润奥公司态度强硬,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在此期间,在未经蓝色实业同意,且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润奥公司强行对蓝色实业工人进行清场,导致当时部分施工材料和施工工具都遗留在现场。事后蓝色实业又多次找润奥公司就工程量进行结算,但润奧公司一直拒不结算,所以润奥公司诉状中提到的所谓“蓝色实业自行停工和退场”的表述不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四、至于润奥公司提到的多次发函要求蓝色实业完成施工工程,更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相反,在被润奥公司强制清场后,最想继续施工的是蓝色实业,而不是润奥公司因为当时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基本完工了,只剩下零星的收尾工作,这也是润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第四笔工程款的时候,所以蓝色实业在即将拿到第四笔进度款的时候,并且在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自己无故退场显然是不符合正常逻辑的。综上所述导致本案所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直接原因在于润奥公司,是其恶意违约在先,润奥公司无权向蓝色实业主张任何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望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润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蓝色实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反诉人支付工程款444091.06元,即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算至2009年12月4日的利息为3756.2元);二、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133700元;三、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633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作为发包方的被反诉人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奥供电)与作为承包方的反诉人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实业)于2018年6月6日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一份,被反诉人润奥供电将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交由反诉人蓝色实业承包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洛阳市洛龙区孙辛路与开元大道交汇处向南200米。(二)承包范围详见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三)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5万元。(四)工期:工程开工后60日,开工日期以承包方实际进场之日起计算。(六)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的事项。上述合同签订时,该项目的土建部分大部分尚未完工,导致后期出现了交叉施工的情况。反诉人蓝色实业公司进厂后依约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后因设计变更增加诸多工程量,双方于2019年6月就工程款价格及付款方式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合同价款为999000元。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被反诉人润奥公司的施工意见,原设计方案不断的变更,致使施工材料和施工项目随之进行调整和增加,反诉人蓝色实业公司多次要求被反诉人润奥公司确认增加变更的预算,但被反诉人润奥公司一直拖延不予确认。另外,因为土建工作一直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无法正常转续,导致反诉人蓝色实业公司多次施工停滞。在反诉人蓝色实业公司积极准备下一阶段工作期间,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且工程尚未结算的情况下,被反诉人润奥公司恶意违约,致使反诉人无法正常施工施工,最终无奈退场。被反诉人润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约,其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
反诉被告润奥供电辩称:润奥供电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减少属正常现象,润奥公司是根据工程设计的要求以及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也根据变更的工程量及预算与蓝色实业公司在2019年6月27日就原合同工程量、合同总价变更、付款方式变更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之后润奥供电公司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付款。润奥供电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润奥供电公司再三征求蓝色实业公司意见确认“补充协议是否还有漏项,后续是否还有增加,能否按期完成施工”,蓝色实业公司肯定的回答“没有漏项、后续不需要增加,保证按期完成施工”。润奥供电公司如约支付相应工程款后第二天,蓝色实业公司以土建没有竣工验收,造成蓝色实业公司施工费用增加为由又提出要求变更合同增加工程款,并以人员撤场、停工要挟润奧供电公司。2019年7月3日在监理公司的见证下,润奥供电公司、蓝色实业公司、监理公司共同开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润奥供电公司同意就蓝色实业公司提出的费用增加给蓝色实业公司做现场签证,蓝色实业公司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变电站室内、外装修工程,并形成会议纪要,三方签字确认。2019年7月31日前蓝色实业公司没有如约完成施工,之后施工人员陆续撤场,蓝色实业公司以找不来工人、追加工程签证、在不到合同付款节点的时候要求润奥供电公司付款等各种理由恶意拖廷工期。润奥供电公司再三要求蓝色实业公司进场恢复施工,监理公司也多次下发《工作联系函》要求进场施工,蓝色实业公司迟迟不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润奥供电公司为保证工程工期不延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综上,润奥供电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蓝色实业公司并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蓝色实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6月6日润奥供电与蓝色实业签订了《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润澳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2.工程地点:洛阳市洛龙区孙辛路与开元大道交汇处向南200米;3.承包范围:详见清单;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5.工期:工程开工后60日,开工日期以承包方实际进场之日起计算工期;6.合同价款:950000元;7.工程款的支付:乙方进住现场进行图纸深化完成,正式开工后支付142500元、隐蔽项目、造型部分完成后支付237500元、饰面部分、成品安装、高度调试完成后支付19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32500元、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无息支付47500元;8.违约责任: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不超过合同总价30%的违约责任。该合同并附有装饰施工项目、预算清单及补充部分、装饰施工材料品牌清单。合同签订后,蓝色实业即开始进场施工并参加施工工地例会、润奥供电于2018年6月7日支付工程款142500元。
2019年2月1日润奥供电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9年6月27日,双方就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工程总价款变更为999000元,付款方式变更为:乙方进住现场进行图纸深化完成,正式开工后支付142500元、隐蔽项目、造型部分完成后支付200000元、地面砖、、地面砖部进场,验收合格后支付2575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49000元、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息支付50000元;2019年7月1日,润澳供电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工程款257500元。
2019年7月3日,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润澳供电杨敬善与蓝色实业闵顺柱电话沟通后,润澳供电、蓝色实业、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召开变电站装饰工程所遇问题讨论会,就装饰中所遇到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逐项予以解决,其中第5项为:以上问题均以解决,蓝色实业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变电站室内、外装修工程。三方会议后,蓝色实业继续施工,但是并没有按照会议的内容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变电站室内、外装修工程;2019年7月31日后,蓝色实业仍在现场施工并参加监理公司组织的工地例会至2019年9月12日。
2019年9月4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蓝色实业发出日常编号为34的工作联系单:根据变电站新建工程进度情况,润澳供电要求蓝色实业所承包的装修工程,于2019年9月20日除石材工程外,其它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必须完成,逾期不完成,另行安排人员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2019年9月23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润澳供电发函称蓝色实业没有按照编号为34的工作联系函的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同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蓝色实业发函称:你单位于2019年9月4日,在未经甲方、监理同意的情况下中途退场,且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没有完成,已施工部分没有按照规范进行验收。现通知你单位于9月26日前,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标准化施工手册、及施工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办理中途退出手续。如在上述时间前你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蓝色实业单方面违约;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人员周国平于同日将2019年9月23日发给润澳供电和蓝色实业的函件通过微信的形式发给了蓝色实业的闵远松,并称:刘总硬逼我写,我写的不合他的意思,他让时超写,这是时超写好并打印的。所以我一定要注上:甲方行文监理盖章。2019年9月24日,蓝色实业通过微信的形式向润澳供电员工刘宏欣、牛根生发函称:润澳供电,我公司并没有于2019年9月4日退场,我单位一直积极准备下一阶段的工作,但由于土建直至现在都没有验收,工程未转序,造成我方多次停滞……但是贵方在未经我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寻找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属于单方违约。至此,双方发生纠纷,诉于我院。
本院认为:润澳供电与蓝色实业于2018年6月6日所签订的《润澳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合同》及2019年6月27日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对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后应当相与体谅,协商解决,共同处理,现涉案工程虽未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但是已经由他人进场施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故润澳供电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该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6日所签订的《润澳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合同》及2019年6月27日的《补充协议》。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至2019年7月3日同监理公司签订的会议记要前,工程虽然时断时续,但是仍然继续进行,此阶段双方合作仍属友好。2019年7月3日双方同监理公司签订的会议记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对工期的约定,是对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蓝色实业没有按照该会议纪要的要求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变电站内、外装修工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润澳供电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蓝色实业承担违约责任299700元,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2日,蓝色实业参加工地例会5次,从其提供的工地例会记录可以看出其仍然在积极组织施工;润奥供电以其提供的2019年9月4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蓝色实业发出日常编号为34的工作联系单、2019年9月23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润澳供电发函、2019年9月23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蓝色实业发函证据证明蓝色实业没有按34号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完成施工工程且已于2019年9月4日中途退场的理由,因2019年9月23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周国平在同蓝色实业员工闵远松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刘总硬逼我写,我写的不合他的意思,他让时超写,这是时超写好并打印的。所以我一定要注上:甲方行文监理盖章”的字样,可以看出,该三份证据并非监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河南蓝色实业参加工地例会所记载的“综合楼各层地板砖已经铺设完毕、综合楼三层乳胶漆施工完毕、综合楼各层防火门维修已经完毕80%”的事实,本院推定润澳供电的行为致使蓝色实业施工不能,构成违约,故对蓝色实业要求润澳供电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33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因双方对已完工的工程量没有进行决算、也没有对没有完工的工程量进行核算,且双方均未提出对已完式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故本院对润澳供电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不能认定,故对蓝色实业要求支付工程款444091.06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润奥供电要求赔偿123582元的主要依据是其就2019年10月以后采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润奥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主张的费用虽然有的签订有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已实际施工;有的合同标的额大而实际没有足额付款;有的系报帐费用;致使本院对其合理性无法认定,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33700元的请求,其理由是润奥供电有限公司多次变更图纸、交叉施工等造成拖延工期其成本增加的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而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润奥供电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润奥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所签订的《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合同》及2019年6月27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润澳供电有限公司违约金2997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润澳供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63300元;
四、驳回原告润澳供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96元,减半收取计4448元,由润澳供电有限公司承担1760元,由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688元;反诉受理费5624元,由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153元,由润澳供电有限公司承担1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高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