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宇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宇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管执异字第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万文勇,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高翔,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宇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万文勇申请执行河南省宇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俊称**与宇宙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在宇宙公司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宇宙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具体施工,所有工程宇宙公司收取1.5%的管理费用,其余款项归**所有,需缴纳的税费由**承担。宇宙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大街支行开具的一般账户提供给**专用,以便资金管理。协议签订后,**以宇宙公司名义承揽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下设网点的大部分装修工程,以及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分别签署了数十份装饰工程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及其他发包方按期将相关款项转账到本案查封的账户后,**陆续支取,几年来一直如此。所以法院查封、冻结的账户里的存款是异议人**的财产,不是宇宙公司的,请求法院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查明,万文勇诉鄢陵县家家量贩有限公司、宇宙公司及第三人马伟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2)管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宇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文勇支付工程款426252元。宇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终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万文勇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3)管执字第1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宇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2014年10月14号,本院向交通银行郑州西大街支行送达(2013)管执字第114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宇宙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本院认为,(2012)管民二初字第8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宇宙公司应当按判决书向万文勇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宇宙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万文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宇宙公司在交通银行郑州西大街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并无不当。异议人***本院冻结的账户里的存款是异议人**的财产,不是宇宙公司的存款,系对本案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其应当通过诉讼予以确认。故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朕
人民陪审员花九成
人民陪审员谷玉仁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