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宇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宇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申286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宇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39号A座1单元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首一,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省宇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2017)豫01民终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宙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73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借用宇宙公司资质承包鄢陵县家家量贩的装饰装修工程,其承包后又分包给万文勇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责任合作协议书》,约定:鄢陵县家家量贩装饰装修工程由被申请人负责管理和施工,申请人只收取2%的管理费用,余下工程款归被申请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招聘管理由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进行招聘,工人劳动报酬以及发生的纠纷均由被申请人负责解决。后万文勇起诉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申请人向万文勇支付工程款426252元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目前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项目责任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所欠工程款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新证据,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关于借用资质承包鄢陵工程以及应诉律师费、诉讼费的负担问题的协议书,证明被申请人系借用申请人公司资质承包了鄢陵的工程。
***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是在万文勇诉申请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中按照申请人的要求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合作协议书》,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缴纳管理费,该协议书已被生效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终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且没有实际履行,因此申请人宇宙公司诉称被申请人借用其资质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代理关系,该事实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终字第917号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被申请人代申请人对外付款的行为均获得申请人宇宙公司的盖章确认,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的付款行为,因此申请人不能以在与万文勇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败诉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关系还是代理关系。分析如下:申请人宇宙公司与鄢陵县家家量贩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7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宇宙公司承包鄢陵县家家量贩有限公司部分工程,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宇宙公司代理人一栏签字。***收到鄢陵家家量贩支付的工程款后,分别向万文勇、***等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项,并由宇宙公司盖章确认。另外,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宇宙公司的代理人,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合作协议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宇宙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宇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宇宙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江长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