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大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大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北山村A3-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63448379。
法定代表人:毛洪勋,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五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大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MQWOP4H。
负责人:王浩,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487358844。
法定代表人:王朝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大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五河县供电公司、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大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大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安徽大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大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及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安徽大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安徽大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传继
审 判 员 穆 莉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立强
书 记 员 夏婧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