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

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60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603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