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

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03民初2508号
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