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

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03财保161号
申请人: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该申请由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