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

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亚建设集团徐州康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盛亚建设集团徐州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亚建设集团徐州康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淮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淮仲字第24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北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247号裁决书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