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

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03执5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171号住宅楼1#106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60069574258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6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000748934348T。

法定代表人:王越,,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皖0603执5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