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

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02民初2123号

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171号住宅楼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574258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路,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架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路、苏兆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架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461058元,逾期付款利息178685.69元(此为2020年3月16日前利息,不足部分放弃),暂合计3639743.69元,2020年3月17日起逾期付款利息以346105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一并给付;2、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4000元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宿州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工程地点宿州市拂晓大道与银河二路交叉口)由被告承建,2017年9月10日双方签订支撑架和外架承包协议,2019年3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施工义务,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核算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本金3461058元,该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综上,依据《民诉法》、《合同法》规定具状起诉,请依法裁决。

被告中天建设公司辩称,1、被告实际欠款为163万元。2、被告认为逾期利息没有合同约定,不予认可。3、诉状中事实理由认可,但不认可总欠款数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宿州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工程地点宿州市拂晓大道与银河二路交叉口)由被告中天建设公司承建,2017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支撑架和外架承包协议,被告中天建设公司(甲方),**架业公司(乙方),一、承包方式、范围。1、项目名称,宿州碧桂园一期三标段。2、工程地点宿州市拂晓大道与银河二路交叉口。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脚手架工程包工包料,木工支撑架包料不包工)。4、承包范围宿州碧桂园一期三标段(10#、13#、15#、16#、18#、19#、20#、21#、25#、26#、幼儿园及地下室含人防地下室)。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包含的范围内脚手架工程(全部外架搭拆、临边防护、防护棚、定型化操作棚、四口五临边防护、内隔离、基坑及地下室外墙板操作架、高压线及变压器外电防护、吊塔转运范围内的临建防护、挑平网及硬隔离等)。…承包范围工作包括5·1、从基坑临边围护、爬楼、主体结构和二次结构(支模架除外);外墙落地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钢管落地平台…。落地架搭拆、地库人货梯、材料堆放场地、道路等加固,包括但不限于要达到中天建设项目标准化要求…。二、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1,工程费用计算标准:高层脚手架搭设51.9元/㎡,多层脚手架搭设51.9元/㎡,地下室车库、脚手架搭设51.9元/㎡。暂定总面积为9.2万㎡,暂定总价为477.48万元(含11%增值税专用票)。以上单价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辅材人工上涨等因素的综合包死价。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提高价格。…2、工程款的支付方法2.1,每月20日支付上月25日前已完成工作量(混凝土浇筑完成为界限)60%的工程款并全额扣除相应款项(若有)。2.2,主体结构完成一个月内支付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款,并全款扣除相应款项(若有)。2.3,外架全部拆除清理出场,一个月内结算,六个月内付到暂定总价的95%,余款在一年内不含息付清。2.4,每月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不能再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其他要求增加付款。2.5乙方需向总包单位提供总额百分之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3、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合同单价×建筑面积(以规划局出具面积为准)+签证增减费用。三、劳务价格内容包含(略)。四、工程施工期限1、分部分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由甲方统一安排,乙方必须在期限内完成,不得有任何理由延误工期,否则视为违约。工期除幼儿园外,其他楼栋内外架自签发进场令后360天止,临时设施及围维护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因甲方原因造成钢管等材料使用超过规定时间,超期一个月内不计算费用,一个月以外的按未拆除部分建筑面积的0.15元/平方*天计算(防护及文明标化部分不计延期费用)。2、施工过程中、外架或防护拆除后,乙方对材料及时清理至指定堆放地点发放整齐。如因处理不及时导致在各项检查中受批评,每次罚款1000元,同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3、涉及分包工程内容延误工期,如有发包人签证,工期相应顺延。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5000元计。五、六(略)。七、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郭团锋,乙方驻工地代表**。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略)。2019年3月18日双方补充协议书,约定1、综合价格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1元每平方,综合价格为52.9每平方(幼儿园综合价格不在此增加范围之内);2、幼儿园综合价格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10元每平方,综合价格为62.9元每平方,幼儿园工期为四个月,以甲方开具开工令及拆除令为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按结构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0.2元计算延期费用,由甲方给付乙方;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间在约定工期顺延。甲方加盖公章并由郭团锋签字,乙方加盖公章并由**签字。上述合同订立后,2017年9月27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碧桂园一期三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向原告发出进场令,内容为现宿州市碧桂园一期三标工程项目开工,限令你公司合同项下材料今日全部进场。该进场令由现场负责人郭团锋及**签字。2019年3月20日,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向原告发出进场令,内容为,宿州碧桂园一期三标幼儿园于2019年3月20日开工。2019年8月10日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向原告发出拆除令,内容为,现宿州碧桂园一期三标幼儿园(面积为5300㎡),定于2019年8月10日拆除。2019年9月2日,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向原告发出建筑面积确认单,确认幼儿园总建筑面积为5300㎡。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向原告发出拆除内,内容为20号楼1-7层建筑面积4043.27㎡,定于2019年10月30日拆除。8-16层,建筑面积5198.47㎡,定于2019年11月16日拆除(上述未拆除部分面积为9241.74㎡)。2019年12月2日,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向原告发出拆除令,内容为,现宿州市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工程25#(面积为5781.88㎡),定于2019年12月4日(上述未拆除部分面积为5781.88㎡)。2018年11月20日,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向原告发出拆除令,内容为,现宿州市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工程,10#楼(面积为6343.54㎡),定于2018年9月8日拆除,13#楼(面积为4623.48㎡),定于2018年9月26日拆除,18#楼(面积为3164.48㎡),定于2018年10月22日拆除,16#楼(,面积为6343.54㎡),定于2018年11月14日拆除,19#楼(,面积为5190.17㎡),定于2018年11月19日拆除,15#楼(面积为6427.14㎡),定于2018年12月25日拆除。(上述未拆除部分面积合计为32091.98㎡)。2019年5月25日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向原告发出拆除令,内容为现宿州市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工程,建筑面积6343.54㎡,定于2019年4月16日拆除。26#楼1一7层,建筑面积2916.86㎡,定于2019年3月25日拆除。8一21层,建筑面积5833.74㎡,定于2009年5月25日拆除。(上述未拆除部分面积为15094.14㎡)。2019年2月8日,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向原告发出拆除令,21#楼25#楼之间人防地下室CZ一XZ15一33建筑面积为2364.38㎡,定于2009年2月10日拆除(上述未拆除面积为2364.38㎡)。2019年10月26日拆除令内容为,现宿州市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工程,26#楼北侧人防地下室轴C一AB29一47建筑面积为1582.98㎡,定于2019年10月28日拆除(上述未拆除面积为1582.98㎡)。2019年7月22日拆除令内容为,现宿州市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工程,20#楼北边人防工程地下室轴AS一CC轴47一59建筑面积为2048.70㎡,定于2019年7月24日拆除(以上未拆除面积为2048.70㎡)。2019年5月22日拆除令内容为,现宿州市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工程,15#楼南边人防工程地下室AP一BS26一47,建筑面积为2239.42㎡,定于2019年5月23日拆除(以上未拆除面积为2239.42㎡)。2019年2月8日拆除令内容为,现宿州市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工程,21#楼一20#楼之间人防工程地下室轴IX一AS轴26一39建筑面积为869.48㎡,定于2019年2月10日拆除(以上未拆除面积为869.48㎡)。2019年12月10日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制作宿州市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工程建筑面积确认单,确认10#、13#、15#、16#、18#、19#、20#、21#、25#、26#地上建筑面积62209.8㎡,地库建筑面积26360.8㎡,原告淮北市**佳业有限公司在建筑面积确认单加盖公司公章。原告**架业与中天集团碧桂园项目部共同确认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碧桂园一期三标段脚手架分包工程量结算单,工程款为5018709.25元,并确认每栋楼及地库、幼儿园进场令时间,拆除令时间,施工工期,超期时间,应计超期费,合计工程款为6761058.23元。该工程量结算单下备注:超期费以进场令和拆除令时间为准,超期30天内不计算超期费,超期30天按未拆除部分建筑面积0.15元/㎡/天计算超期费。幼儿园部分建筑面积按0.12元/㎡/天计算超期费,该计算单后加盖原告**架业公司公章、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专用章。原告施工后,被告中天建设公司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330万元。2020年3月16日原告制作中天建设公司宿州市碧桂园一期三标段脚手架分包工程逾期利息结算单,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逾期工程款利息为178685.69元,但是该计算单无被告公章。

本院认为,2017年9月10日原告**架业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支撑架和外脚手架承包协议,2019年3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书,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工期除幼儿园外,其他楼栋内外架自签发进场令后360天止,临时设施及围护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因甲方原因造成钢管等材料使用超过规定时间,超期一个月内不计算费用,一个月以外的按未拆除部分建筑面积的0.15元/平方*天计算(防护及文明标化部分不计延期费用)。按照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开工令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幼儿园开工时间为2009年3月20日,按照被告发出的拆除令计算,除10#楼13#楼、18#楼不存在超期时间,15#楼(面积为6427.14㎡),16#楼(面积为6343.54㎡),19#楼(面积为5190.17㎡),20#楼(1一7层,面积为4043.27㎡,8一16层面积为5198.47㎡),25#楼(面积为5781.88㎡),26#楼(1一7层,面积为2916.86㎡,8一21层面积为5833.74㎡),超期分别为64天、23天、28天、373天、390天、176天、408天、154天、215天,应计超期费分别为61700元、21885.21元、21798.71元、304110.5元、167469.46元、353851.06元、67379.47元、188138.12元。地库超期分别为761天、665天、603天、501天、501天、360天,幼儿园超期30天,按照双方约定的超期面积计算方法,上述总计超期费为1742348.99元,小计工程款加上应计超期费合计工程款为6761058.23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330万元,被告实际应给付原告工程款3461058.21元。被告辩称双方协议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对逾期付款利息未作约定,双方结算单也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20年3月16日前逾期付款利息178685.69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应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关于被告辩称结算单并无承包协议约定的负责人郭团锋签字,不能代表公司或项目部对该结算单认可。因计算单上建筑面积系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共同确认数字,计算单上有被告签发的开工令、拆除令时间,计算数字准确,虽然被告加盖是被告项目部技术章,从郭团锋于2017年9月27日签发的进场令开始,被告签发给原告的进场令、拆除令、面积确认单等均使用该公章,现被告以此为由否认工程量结算单,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4610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610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18元减半收取为179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五份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918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朱群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