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

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亚建设集团徐州康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03执3112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574258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盛亚建设集团徐州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466113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亚建设集团徐州康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淮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淮仲字第247号裁决书,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0月2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1604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7年11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7年11月至今,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18年1月9日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现实际经营地不详。
4、2018年4月10日,本院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臧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