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科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11执保1915号
申请人: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兴业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科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科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科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科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