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20431号
原告: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兴业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15437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沧州骏通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黄骅市常郭镇常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9993352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常州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骏通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依据该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