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岍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执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凤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东向,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岍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岍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岍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杨磊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9050000元、违约金2400000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145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暂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788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岍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杨磊名下的银行存款1153385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园园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逸飞

书记员魏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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