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岍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凤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东向,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岍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霄,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杨磊,男,1984年11月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岍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岍公司)、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602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05万元、违约金240万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0.5万元,以上合计1145.5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暂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78855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经查,被执行人迅岍公司对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有债权114.55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对此采取了执行措施,但该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此款。于2021年1月8日冻结了迅岍公司账户,期限一年。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问话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园园

审判员  胡建立

审判员  王晓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凯

书记员魏薇

特别提示: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冻结了迅岍公司工商银行尾号6018账户,期限1年。到时本案仍未履行完毕,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1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则自行解除执行措施,后果自负。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