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2执1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凤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中圪达村。
法定代表人:王乃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281600元;逾期利息以828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暂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688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委托府谷县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104架ZY6800/21143井下设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胡建立
审判员  霍园园
审判员  王晓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大盟
书记员宫培培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