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彩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彩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欣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兵9001民初5836号

原告:石河子市彩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蒋喜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河子市欣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蔬菜研究所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宪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河子市彩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欣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利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彩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喜梅、被告欣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宪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彩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7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4日,李移山(黄宪华之夫)到原告公司,说自己做砂石料和水泥资金紧张,需要借款用于周转,因原告公司系做路面工程生意,经常需要砂石料,双方便口头协议原告以投资名义向被告出借200000元,日后,被告以向原告供应砂石料的方式还款,后,原告将一张面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XXX)交付李移山,李移山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加盖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事后,由于市场不景气,原告公司没有工程可做,不再需要砂石料,便向被告索要该笔款项,被告均以其在外项目未收回钱为由未向原告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欣利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本案并非借款,而是货款,并且被告已向原告供应过相应货物,已钱货两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移山曾系被告欣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宪华之夫。2013年6月14日,被告欣利源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以砂石料投资款名义向被告出借200000元,被告后期以向原告供应砂石料的方式还款。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XXX-XXX),李移山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彩虹工程机械交来砂石料厂投资款贰拾万元整。收款人:李移山”并加盖被告欣利源公司财务专用章。后,因市场情况不佳,原告不再需要砂石料,被告未向原告供应砂石料,亦未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其未向原告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3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在诉讼前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与原告系购销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现已钱货两清的意见,因其并未提交购销合同、发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对此并不认可,而被告所提交的对账单、发票收条系与新疆新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生,其所提交的债务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系黄宪华与石河子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所发生,上述证据均无法证实与本案原告有何关联,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石河子市欣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河子市彩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

2、驳回原告石河子市彩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河子市欣利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956元,由原告石河子市彩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424元,被告负担部分与其应付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石河子市彩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梦秋

人民陪审员  仇 伟

人民陪审员  敖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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