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腾飞万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乌鲁木齐市腾飞万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5民初214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区。
被告:********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23层办公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雪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