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5执1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腾飞万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23层办公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光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5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腾飞万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7146.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8月19日、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账户2个,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8月19日、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公司没有证券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8月19日、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8月4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需要法院继续走访。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