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5执1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腾飞万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5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腾飞万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1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5元。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8月3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在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腾飞万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银行账户1个,账户内均为微小金额故未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网上冻结;
3、我院在2021年8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腾飞万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腾飞万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房产信息;
5、我院在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共没有开通网络资金账户;
6、我院分别在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2021年2月22日在关联的(2021)新0105执318号案件中走访了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的住址,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院不再重复走访。
本次执行到位案款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已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