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03财保279号
申请人:成都特恩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程东六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095263865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易兴路东延领尚城东关新居西行2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MA0EXMHR9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特恩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特恩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13855元(开户行及账户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