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2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